第(2/3)页 “执法方和检方想要调查出一辆出租车的线索,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。” “为什么迟迟没有找到这辆出租车?” “究竟是找不到这辆出租车,还是不存在这辆出租车?” “基于以上我方的总结如下:” “第一:凶器未找到。” “第二: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,没有找到出租车,等同于——基于基本逻辑而言,孟子义,想要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,在时间限度上并不足够。” “基于以上两点,我方认为证据不足,需要检方进行补充。” “以上就是我方的其他观点。” 在苏白陈述结束后,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,柏浩杰针对苏白的问题进行了回答。 “根据执法方提交的证据,可以明显的看出来,在其他事情的逻辑上,都能够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依据。” “孟子义作为一名刑侦出身的人员,有没有一种可能性,是他故意遗留物证,交代其他事项是为了保证他能够获得减刑,但是在得知自己不能够减刑以后,刻意的遗留物证,为自己逃脱做准备?” “我方完全有理由向这方面进行怀疑。” “因为作为一名刑侦人员所具有的反侦查能力非常的强,知道什么证据能够对自己有利,什么证据对自己无利。” “所以.…” “完全有可能故意隐藏了相关的凶器,和隐瞒了自己去案发现场的工具。” “以上是我方针,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问题的回答。” 柏浩杰的陈述,让苏白微微皱眉。 刻意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罪行做准备? 孟子义tmd是有病? 如果人真的是他杀的,那么他为什么交代了其他事情,单单把物证给丢了? 有这个必要吗? 完全没有必要! 如果不是孟子义口供,将所有的线索补充完整。 如果他能够顶得住审讯的压力。 那么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孟子义是杀人犯! 孟子义为什么开口? 因为他顶不住审讯和在看守所内给他带来的压力。 只能按照某些方式去陈述,将不存在的流程和细节都补充完整。 为什么没有凶器和坐的相关出租车信息? 因为tmd人根本不是孟子义杀的! 这些东西都不存在,执法方和检方根本找不到。 孟子义也不知道这些东西在哪,想要说也说不出来,这才是找不到这两样东西的最主要的原因! 说什么孟子义是刑侦人员,能顶得住压力,为了脱罪,隐藏了相关的凶器。 开什么玩笑? 孟子义如果真的有那种意识,有那种坚定的意念。 不用说其他的。 他不交代任何事情,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证据进行指控他。 只能说孟子义有非常大的犯罪嫌疑。 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锤死他真的犯罪了。 再说。 犯罪流程和犯罪过程,孟子义都在审讯的时候进行交代了。 唯独不交代物证,根本就不合理! 所以对于柏浩杰的陈述,苏白当即开口反驳道: “请问检方的这种陈述有着事实依据或者证据吗?检方的陈述是不是围绕着自己的想法和怀疑来的?” “检方的这种怀疑完全的没有道理!” “孟子义将其他的详细过程和具体情况都已经交代了,为什么会不交代凶器和前往案发地点的信息?” “再有。” “孟子义是交代了的,可是,执法方和检方为什么没有一点进展?” “可能说凶器被孟子义隐藏的很好。” “但是孟子义前往案发地点的方式呢?” “依靠人的奔跑能力,肯定不可能达到当时的案发地点,肯定要乘坐交通工具,或者是骑行工具。” “为什么检方和执法方没有调查出来,孟子义的骑行工具或者是乘坐的交通工具,这一点很难吗?” “没有调查出来的事情,就等同于没有证据。” “再有就是,根据法医的鉴定报告显示的,顾乔和谢伟死亡是由于某型号刀具,杀害。” “这种某型号刀具在孟子义家中并没有出现过,也没有任何孟子义购买此类型号刀具的证据。” 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?” “有没有一种可能是因为孟子义根本就没有这所谓的凶器刀具?” “他没有杀人,没有购买刀具,自然不知道凶器去哪里了。” “这一点也从侧面验证了,孟子义,没有杀害谢伟和顾乔。” “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谢伟和顾乔是孟子义杀害的。” 这个时候,柏浩杰追问了一句: “根据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,那么为什么孟子义在一审的时候会陈述人员是他杀害的?” “如果不是他杀害的,他为什么要承认?” 苏白:非逼我说的那么直接吗? 为什么承认这不是明摆的事实吗? 苏白当即进行反驳:“刚才我让孟子义将自己身上的伤痕已经亮出来了。” “孟子义是由于遭受到了犯人的殴打以及侮辱和精神上的折磨,不得已选择了供述。” “可是在法庭上.…法庭是一个极具神圣的地方。” “法律坐在这里。” “孟子义可以阐述他的委屈,阐述他遭受的的不公平的待遇,阐述他为什么供述。” 第(2/3)页